為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市場監管,呵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清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工作部署,積極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專項行動,強化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廣大經營者合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未成年人成長良好環境。現公布相關典型案例:
一、清遠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1月5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清遠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有10盒“BOAE活力頸爽薄荷能量棒(芝芝蜜桃)”、3盒HANBOLI?活力頸爽精油棒(清涼薄荷味)及2盒“HANBOLI?活力頸爽精油棒(夏日葡萄柚)”,標簽均標注:“功效:舒爽薄荷香,帶來舒爽時刻,包裝體積小巧,方便外出攜帶,備案人/生產企業:汕頭市漫芬化妝品有限公司,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粵妝20190069,執行標準:Q/STMF01,使用方法:扭開瓶蓋涂抹于手腕等周圍肌膚稍加按摩直至吸收即可,感受體溫帶出的悠然清香”等信息。當事人店長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上述三種產品在美團外賣APP“某超市(清城店)”產品宣傳頁面的截圖,其中“HANBOLI?活力頸爽精油棒”的產品宣傳頁面有“開車犯困工作學習防瞌睡清涼醒腦”等內容,“BOAE活力頸爽薄荷能量棒”的產品宣傳頁面有“提神醒腦神器、一支多效 清爽提神告別困倦 開車防困 上課提神 夏季防暑 熬夜醒腦 鼻塞通氣 暈車暈船”等內容。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明產品功效的資料。另外,當事人受委托人承認美團外賣APP“某超市(清城店)”的運營主體是清遠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并稱花費1200元制作宣傳上述產品具有“提神醒腦神器、一支多效 清爽提神告別困倦 開車防困 上課提神 夏季防暑 熬夜醒腦 鼻塞通氣 暈車暈船”“開車犯困工作學習防瞌睡清涼醒腦”等功效內容的網站廣告頁面。整個調查過程,當事人受委托人無法提供上家供貨商營業執照。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和《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5月9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二、清遠市清城區某便利店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9月24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周邊食品經營戶專項檢查中,依法對清遠市清城區某便利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由潮州市潮安區好佳貝食品廠生產的“好佳貝”新一代果酸糖壓片糖果(凈含量:13克)的外包裝及內部產品形狀類似香煙,其中外包裝標注“新一代KNET果酸糖壓片糖果”4盒;“新一代888果酸糖壓片糖果”2盒;“新一代果酸糖壓片糖果”1盒,合共7盒。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發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清城市監強制【2024】76號),對上述外包裝與品牌香煙高度相似的7盒“新一代果酸糖壓片糖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扣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三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2024年10月15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免于其他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某面包店未及時清理過期食品案
2024年9月19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關于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對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某面包店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的二樓貨架中存放有6罐標注“品名為楊枝甘露果肉餡(果醬)”,“產品類型為烘焙類用果醬”,“保質期為12個月”及“生產日期為2023年4月24日”等信息的罐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1月11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清遠市清城區某餐飲店制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案
2024年1月4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清遠市清城區某餐飲店進行核查,現場在該餐飲店廚房內一操作臺發現有一包已開封的硼砂(標示生產廠家:河南華夏藥材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30501,凈重:0.5kg,執行標準:《河南省中藥飲片炮制規范》2022年版)。當事人承認其在“米漿”制作中會添加些許上述硼砂,以使制售出來的齋腸更具爽口有彈性。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2024年1月5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上述案件移送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公安機關已于2024年1月15日進行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