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區市場監管部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嚴厲打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牌”“搭便車”等違法行為,保護品牌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利益,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晏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5年1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一處村屋突擊檢查,現場查獲當事人晏某制作的假冒“BALENCIAGA”“Miumiu”品牌手袋共422個,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進行了扣押,經權利人鑒定均為侵權商品,涉案貨值達819.77萬元。另經對當事人進行詢問,上述查獲的BALENCIAGA、Miumiu等品牌包包由當事人自行制作、包裝并對外銷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第19號)第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已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清城區市場就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處理。
案例二:清遠市某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10月17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在其酒水倉庫發現規格為1.5L/瓶的馬爹利名仕干邑白蘭地共9瓶、規格為3L/瓶的馬爹利名仕干邑白蘭地共3瓶,合計共12瓶,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商品進行了扣押。經鑒定,上述扣押商品均為假冒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注冊商標的商品,均屬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另查明,當事人在限期內無法提供有效的涉案產品來源依據、相關單據記錄、購銷單據、交易證明、供貨人的相關證明材料。還查明,涉案的9瓶馬爹利名士(規格:1.5L/瓶)真品市場參考零售價1379元/瓶,3瓶馬爹利名士(規格:3L/瓶)真品市場參考零售價3226元/瓶,總價值為22089元,為本案貨值金額,因當事人未提供相關的購銷記錄,違法所得無法核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清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某百貨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1月7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發現有標注“大寶SOD蜜”字樣的商品11瓶,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了扣押。該商店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大寶SOD蜜的商標注冊證或相關授權材料,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大寶SOD蜜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查明,當事人進貨“大寶SOD蜜(青花香型)”規格90毫升的數量為11瓶,進貨價7.5元/瓶,銷售價格均10元/瓶,當事人采用現貨交易模式,現在無法聯系對方,無法提供標示“大寶”SOD蜜的相關合法來源材料,貨值金額共計110元,無銷售所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清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33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清遠市清城區某百貨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3月21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該店發現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555“電池。經查明:2025年1月,當事人從不知名的上門推銷人員處購進電池用于店內銷售,因未保留記錄,無法提供具體購進數量及價格。該批電池于2025年3月21日為我局查獲時,數量1152粒,貨值合計3137元。經“555”注冊商標(第54950266號,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國際分類:9)持有人廣州市虎頭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上述“555”電池為假冒商注冊商標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清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清遠市清城區橫荷某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10月14日,清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16瓶53度1000ml“飛天”貴州茅臺酒。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人員初步鑒定,上述商品涉嫌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商品實施扣押。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通過業務員微信向“騰輝酒業有限公司”(經核實為虛假主體)購進涉案茅臺酒18瓶(單價3800元/瓶),但未查驗供貨商資質、未索要票據。案發前當事人自行飲用2瓶,剩余16瓶待售被查扣,上述涉案商品貨值金額總額為60784元。另查明,當事人曾于2022年7月26日涉嫌銷售侵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茅臺酒被清城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因當事人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非法經營數額為250734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數額巨大”的情形,案件于2022年7月27日移送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于2022年8月3日刑事立案。當事人上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清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92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