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區市場監管局聚焦廣告市場秩序規范,深入開展廣告監管執法專項行動,嚴肅查處各類虛假違法廣告行為,有效凈化廣告市場環境。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導廣告活動參與者增強守法意識,現將部分廣告違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遠市某寵物醫院發布違法獸藥廣告案
2025年3月6日,清遠市清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清遠市某寵物醫院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自2024年1月起在美團平臺網店銷售“海樂旺米爾貝肟吡喹酮咀嚼片”獸藥過程中,使用“安全”“方便”“全面” 和“一粒清除犬體內外15種常見寄生蟲”等宣傳用語,涉嫌違反獸藥廣告管理規定。該廣告由當事人自行制作,廣告費用100元,累計銷售100余份。
當事人使用表示安全性斷言和說明有效率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案發后積極整改并消除影響,2025年3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同時開展行政指導教育,督促企業加強合規管理。
案例二:清遠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網絡經營違法案
2025年4月22日,清遠市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清遠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運營的“愛嬰坊”微信小程序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存在兩項違法行為:一是在其小程序首頁未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二是在“衍生”火怕怕草本固體飲料的產品頁面發布“清火去熱、軟化大便、對脾胃溫和調理”等涉及功效的虛假宣傳內容。涉案產品為普通食品,當事人能提供完整的進貨查驗記錄,但在案發后立即下架了違法宣傳內容。
當事人未公示主體信息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布虛假食品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案發后立即整改并消除影響,2025年4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要求當事人加強網絡經營合規管理。
案例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5年4月14日,清遠市清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轉辦線索,依法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1688平臺開設的網店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在銷售“芊薈娜藍莓益生菌植物飲”過程中,使用“輕體燃旨、潤腸代謝”等宣傳用語,無法提供相關功能依據,構成虛假廣告行為。該廣告由當事人委托網絡廣告公司制作,廣告費用150元,發布期間為2025年3月20日至4月14日。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并立即下架違法廣告,2025年6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綜合考慮《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從輕情節,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三倍罰款4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清遠市清城區某農產品商行發布普通食品廣告違法案
2025年4月17日,清遠市清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交辦線索,依法對清遠市清城區某農產品商行運營的微信小程序進行核查。經查明,當事人自2021年5月起在小程序銷售“洋槐蜜”“蘇子葉”等普通食品過程中,使用“排毒清脂、祛皺消斑、養顏正氣”和“解表散寒、潤腸通便”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用語。該廣告由當事人自行制作發布,未產生廣告費用。
當事人在普通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案發后立即整改,2025年4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開展行政指導教育,督促商戶規范宣傳行為。
案例五:清遠市清城區某診所有限公司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案
2025年7月11日,清遠市清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移交線索,依法對清遠市清城區某診所有限公司發布醫療廣告行為進行核查。經查明,當事人在未取得《廣東省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況下,委托廣告公司制作“廣悅口腔 一家不貴又專業的口腔門店”宣傳牌,發布在清城區時代傾城小區電梯間,廣告費用210元。案發后當事人已主動下架違法廣告。
當事人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2025年8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廣告費用一倍罰款21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