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區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安全底線,持續深化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以叉車、電梯、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氣瓶等高風險設備為重點,扎實開展隱患排查與案件查辦工作,依法查處了一批使用未經檢驗、未按規范維護保養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與教育作用,現將部分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遠市某塑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叉車案
2025年7月28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清遠市某塑料有限公司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經查明,當事人自2025年6月起,在其廠區內使用一臺檢驗有效期屆滿的叉車(產品編號:G5AGI4185),直至被執法人員現場查獲,設備處于使用狀態。涉案叉車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6月,當事人未能提供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報告。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并主動提供證據,2025年8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案
2025年3月27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監督抽查線索,對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維保的電梯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在2025年2月24日、3月11日未按約定時間對兩家在用電梯進行現場維護保養,卻在維保記錄中虛假記載維保情況,且實際維保間隔超過15日規定期限。
當事人未真實記錄維保情況、未按規定周期進行維保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項的規定。2025年4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2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廣東某冷鏈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壓力管道案
2025年9月18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廣東某冷鏈倉儲物流有限公司在用的一條壓力管道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到期后當事人雖已報檢,但因內部原因未能配合完成檢驗,且未停用設備。直至案發,該壓力管道處于運行狀態,未能提供有效期內定期檢驗報告。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如實交代,事后積極整改,違法行為輕微,2025年10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清遠市某氣體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未按技術規范檢驗、充裝氣瓶系列案
2025年1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清遠市某氣體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經查明,該公司存在兩項違法行為:一是其檢驗員在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時,未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氣瓶作報廢處理或未按規定進行耐壓試驗,即出具合格報告,其技術負責人審核把關不嚴;二是該公司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氣瓶進行了充裝。
該公司及責任人員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關于檢驗檢測和充裝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2025年2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對清遠市某氣體有限公司處罰款70000元,對直接責任人員梁某、賴某分別處罰款5000元。
案例五:清遠某置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機械式停車設備案
2025年3月3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清遠某置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5臺機械式停車設備檢驗有效期已屆滿,但設備仍處于使用狀態,現場無法提供有效檢驗報告。經后續查明,當事人已于2025年2月下旬申報檢驗,檢驗機構于3月4日(案發次日)完成檢驗并合格。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并于案發后迅速完成檢驗,2025年3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與提示:
特種設備安全關乎公共安全與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單位和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切實履行安全主體責任。使用單位必須嚴格落實設備登記、定期檢驗、日常檢查與維護保養等制度,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保持高壓監管態勢,對特種設備領域的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堅決筑牢安全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