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聚焦食用農產品農獸藥殘留超標等突出問題,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全力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為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與教育作用,督促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遠市清城區小市某魚檔銷售獸藥殘留超標泥鰍案
2024年11月,在省級監督抽檢中,清遠市清城區小市某魚檔經營的泥鰍,經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購入涉案泥鰍7.5公斤,已全部售出,貨值金額27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進貨憑證及供貨者資質文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構成了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涉案貨值較小且提交書面情況說明,2025年1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某果業店銷售農藥殘留超標沃柑案
2025年3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抽檢中發現,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某果業店銷售的沃柑,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查,當事人共購進涉案沃柑145斤,貨值金額696元,已全部售出。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認識錯誤、涉案貨值較小,2025年5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減輕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696元,并處罰款5000元。
案例三:清遠市清城區某水果超市銷售農藥殘留超標香蕉案
2025年3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抽檢中發現,清遠市清城區某水果超市銷售的香蕉,噻蟲胺、噻蟲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查,涉案香蕉貨值金額164.4元,已全部售出。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相關合格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超標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調查中,當事人積極配合??紤]到其主動認識錯誤、涉案貨值極低,且當事人為離異獨自撫養三名年幼子女,經營困難、生活確有特殊情況,2025年5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過罰相當原則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64.4元,并處罰款1000元。
案例四:清遠市清城區橫荷某菜檔銷售農藥殘留超標蔥案
2025年4月,在監督抽檢中,清遠市清城區橫荷某菜檔銷售的蔥,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查,涉案蔥貨值金額僅25元,除抽檢樣品外,僅售出0.2公斤。當事人從流動攤販處購進,無法提供完整進貨查驗記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鑒于本案涉案貨值與違法所得極低,銷售數量微小,社會危害性較小,2025年6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認定其違法行為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5元,并處罰款2000元。
案例五:清遠市清城區某水果店銷售農藥殘留超標山藥案
2025年4月,在監督抽檢中,清遠市清城區某水果店銷售的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查,當事人從街邊農戶處購入涉案山藥80斤,貨值金額400元,部分已售出。其無法提供任何進貨憑證及合格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紤]到其涉案貨值小,且當事人身患重大疾病、需獨自撫養五名子女、家庭經濟特別困難,2025年7月,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在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并處罰款500元。
警示提示: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建立健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所售產品來源可溯、質量合格。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等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態度。同時,執法堅持“過罰相當”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裁量。各經營主體應自覺守法誠信經營,共同維護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