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水資源管理和保護,規范取用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和《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我局依法注銷以下取水單位的取水許可證,現向社會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被注銷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用戶如有取水,視為無證取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發布起五日內,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或者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提出聽證申請或者進行陳述和申辯的,將視為放棄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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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行政審批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