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清遠市城鎮住房保障實施辦法》(清府辦〔2018〕64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無房職工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已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因小孩入學、辦理公租房水電燃氣優惠等原因需要續簽公租房租賃合同的,經清城區住房保障中心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申請重新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
詳細可致電清城區住房保障中心電話:366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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