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租房或者租賃補貼的,應當解除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收回公租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場租賃價格補收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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