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strong>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出租合同中約定并履行支付違約金,產權人(出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在公租房內居住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3.改變公租房房屋結構或擅自對公租房進行裝修的。
4.擅自調換、出借、轉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將公租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為其它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毀損的。
7.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它違法、違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