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不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第四十四條: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公租房及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五十五條: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及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住房保障對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依法檢查公租房使用情況。
3.查閱、記錄、復制住房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公租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4.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