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遠市委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廣東省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的若干規定
(2005年4月6日)
為加快廣東省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即原廣東省清遠經濟開發試驗區,以下簡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開發建設,進一步做好招商引資工作,鼓勵投資者前來我市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實業,提升全市經濟發展水平,促進我市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在市直、清城區、清新縣三個區域內,經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各類工業園(城)區的開發建設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1、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范圍內及經市政府批準建立的各類工業園區范圍內投資興辦的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投產的所有企業(項目)。
二、實行收費優惠政策
2、用電方面。凡投資者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興辦的工業企業(含新、老企業),其用電報裝費給予免收,大工業生產用電電度電價按省物價局批復我市的電價標準執行。分別為:①1一10千伏:平段0.481元/千瓦時;高峰段0.642元/千瓦時;低谷段0.297元/千瓦時。②35一110千伏:平段0.471元/千瓦時;高峰段0.6285元,千瓦時;谷段0.291元/千瓦時。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46l元/千瓦時;高峰段0.615元,千瓦時;谷段0.285元/千瓦時。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調整時,按新的電價標準執行。
3、用水方面的優惠。凡投資者到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工業企業(含新、老企業),免收用水報裝費、水資源費(但企業必須達到國家、省污水排放標準),企業生產用水水價,按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用水多的工業園或企業,經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同意,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市政府批準,可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技術、操作規范自辦水廠,并可免收水資源費。
4、對投資者到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新辦的企業(含工業、旅游、農業產業化項目),其應收取的行政性規費,除國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實行免收(具體見附表)。
5、事業性收費必須經市物價部門審核同意,市政府批準。所有的收費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凡沒有列入本《規定》收費范圍內的事業性收費一律不能收取。
6、經營性及中介服務性收費調整按附表執行。已經物價部門批準,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項收費,一律減按最低標準的50%收費。
7、對老企業嚴格執行只收稅不收費的規定,凡行政性的收費除國家、省收取的部分外,實行一律免收,服務性收費要經物價部門批準,收費標準就低不就高。
8、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企業,其員工最低工資標準每人每月410元。
9、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工作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并持有清遠市[包括下轄縣(市、區)】身份證的人員不再另行辦理暫住證,外來人員辦理的暫住證在全市范圍通用。
10、鼓勵外來投資者出資購買我市現有的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廠房、設備、全部產權或股權,進行獨資經營、擴大生產、轉產,或進行合資、租賃經營;經批準也可以對現有企業進行承包或合作生產。凡涉及企業權屬轉移,由有關部門辦理變更過戶手續,只收取工本費,不收取其他費用。
11、鼓勵外商開展加工裝配業務,工繳費按最低標準收取,取消收取商務代理費。經海關批準,可放寬產品完稅內銷比例。
12、進一步改革戶籍制度,以解決企業員工的后顧之憂。
凡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范圍內經商、工作連續2年以上、無犯罪記錄、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連續購買社會保險基金2年以上的外來人員,可到公安部門辦理轉為城鎮居民
戶口的手續。
三、實行積極的財政扶持政策
13、凡投資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生產性企業,以工業園區或企業為單位,投產后五年內,每年園區內新辦生產性企業繳納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財稅部門查補征收往年應繳稅款入地方庫部分)首次超過100萬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過100萬元且逐年增長幅度達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財政部門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財稅部門查補征收往年應繳稅款入地方庫部分)獎勵50%給所屬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主體或企業。如果以工業園為開發單位的,財政部門獎勵給園區的開發主體;如果是以企業為開發單位的,財政部門可直接獎勵給企業。對原有企業當年繳納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財稅部門查補征收往年應繳稅款入地方庫部分)超過100萬元以上,且從2003年起逐年增長幅度達到20%以上的,以上年為基數(達不到100萬元的也按100萬元為基數),當年入庫數扣除基數的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財稅部門查補征收往年應繳稅款入地方庫部分)財政部門獎勵,50%給企業。對投資額已完成5億元以上,或年產值超10億元以上,或上繳稅收超過1億元以上,或獲得國家的馳名商標、省的著名商標及世界500強企業,或獲得國家評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市政府批準財政獎勵優惠可延長五年。
上述企業如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和拖欠職工工資、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職工多次上訪的,不得申報和享受獎勵,對已領取獎勵金的一律予以收繳。
凡符合享受貝才政獎勵條件的企業必須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財政等有關部門申報,逾期不予辦理。獎勵的資金除文件明確規定外,其他由財政負擔的市直、清城區、清新縣按《關于調整中心區域利益共同體財政體制實施方案》(清府[2003]77號)執行,并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市財政將獎勵金劃撥給相關縣(區)財政兌現給受獎單位。具體的考核計算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14、對外商投資新辦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免二減三”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5、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依照稅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按稅法規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6、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從試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稅法規定“免二減三”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減的地方所得稅稅款;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國家規定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符合國家規定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免征當年地方所得稅。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范圍內興辦的工業企業,同時享受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有關政策。
17、對外籍人員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再減除附加費用3200元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8、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的貿易方式進口貨物的,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一般貿易及“進料加工”貨物出口的實行“免、抵、退”稅政策。
19、經營性企業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和房地產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減免。
四、實行有效的土地使用政策
20、投資者、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范圍內所屬縣(區)、鎮政府,在服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整體規劃,并按規劃要求搞好配套設施建設的前提下,可以受讓、租賃、土地使用權人股等形式單獨或合作連片開發土地,并對該地在法定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享有直接對外開展招商引資的權利。在完善用地手續后,其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抵押、出租。
21、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依法對區內土地進行統一規劃,規劃范圍。
內的所屬縣(區)、鎮政府或投資者經批準可依法進行連片開發,征用土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除按國家和省規定上繳外,其余返還給開發者統籌安排,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除按國家規定上繳外,其余返還給當地政府用于植被恢復。
22、嚴格依法征用土地,投資者一次性交付地價款暫時有困難的,在付清農民補償費和上繳中央、省的有關規費、辦證費,辦完有關征地手續后,可先發用地證件,再分期付款(但全部地價款未付清前,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和抵押)。分期付款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土地使用權轉讓、拍賣、租用采取最優惠的價格,具體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或各開發建設園區按實際情況商定。
23、符合用地規劃的土地使用權可采取租賃或折價入股等靈活方式解決。興辦工業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不少于十年的,土地使用權租金可給予更大優惠。土地租賃期中或期滿后,原租賃者如需購買該土地使用權的,可按當地基準地價優先購買。當地農村集體組織在按有關政策完善用地手續后,可以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與外來投資者合資或合作興辦工業企業。
24、投資者受讓土地興辦工業企業,免繳市級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5、出讓工業用地最高年限為50年。對投資規模超億元、科技含量特別高的項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滿后,可再申請續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完善用地手續后可依法有償轉讓、抵押、繼承。
26、允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各投資開發商按照規劃部門的規定興建專家顧問別墅、投資商居住活動中心區和“員工村”(員工住宅區)。在征用工業園區的土地中,可安排20%以上作員工生活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同時享受本規定有關規費的優惠。“員工村”(員工住宅區)可租賃、出售,凡在“員工村”(員工住宅區)購買住房的員工,可辦理
本人和隨住親屬入戶當地城鎮戶口。公安部門除收取辦證工本費外,免收其他一切費用。
27、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出讓、連片開發的原則,盤活閑置的土地。從本規定下發之日起,凡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購買的土地使用權,從購買之日起,超過兩年尚未開發建設廠房的視為閑置土地;屬項目投資10億元以上,連片1000畝以上開發建設、辦廠的,在六年內完成開發建設,沒有開發建設完的土地視為閑置土地,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負責清理、登記、管理,報市政府批準后,交國土部門公開招標、拍賣。
五、實施相應配套政策
28、放寬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對外商和民營投資工業項目和房地產項目,涉及工程招標的,可自行確定是否招投標和招投標的方式,有關部門不得硬性規定。
29、放寬管理權限。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內外資項目和建設工程項目統一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立項審批和發放建設工程項目許可證。
30、放寬規劃權限。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各工業園區的小區規劃,在不違反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六、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31、實行“一條龍”服務和“一個窗口”收費制度。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外來投資興辦項目的咨詢、立項、審批、登記、發證等工作。外來投資者需繳交的各項行政事業性規費,集中在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統一收取。
32、簡化審批程序。除國家明文規定的外,各部門不能增加審批環節和報批資料。屬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經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或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環保、消防、衛生防疫、計生等部門依法加強后期跟蹤服務。涉及特殊行業(易燃易爆、公眾聚集場所、娛樂場所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必須按照國家對消防、環保、衛生的有關要求,由消防、環保、衛生部門審核建設方案,在投產之前必須報請消防、環保、衛生部門檢查驗收,在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后才能正式生產。
33、加強治安管理。 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所屬縣(區)、鎮政府按屬地范圍設立治安服務警務區,建立全天候保安警衛服務,確保區內社會治安的穩定。
34、設立相關機構。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各園區各組團開發建設上一定規模后,市及縣(區)政府將協調有關單位(部門)在區內設立必要的分支機構,為企業提供更完備的服務。
35、設立投訴電話。在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設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外商、外地投資者的投訴,并做好各種協調工作,熱情為外來投資者排憂解難。
36、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事效率。凡屬我市審批權限范圍審批的投資項目,一切辦事程序從快從簡,對手續齊備的,主審機關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基建審批事項等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批復;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批復;對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要向申請者說明具體理由。
37、依法行政,規范檢查。市直各部門要建立依法、規范的檢查工作制度,要主動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聯系,商定有關執法檢查工作,盡量避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現象,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對企業“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吃、拿、卡、要”,違者對當事人從嚴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責任,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法制環
境。
七、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38、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整個開發區的規劃和協調服務等工作。區內的生活配套服務區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規劃、管理。引資建設生活配套設施項目享受本規定的政策優惠。
39、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公共部分的環境整治和綠化美化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轄區政府負責。屬園區和企業范圍的環境整治和綠化美化工作,由各園區和企業負責。
40、供電線路、供水管網實行分段負責的原則,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各工業園區邊的供電、供水設施,根據企業的實際用量需要由供電、供水部門負責建設;各工業園區內的供電、供水設施,由投資者負責建設。
4l、加強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站場建設,以方便企業報關、出關,方便園區企業員工的工作和生活。具體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42、各工業園區外的道路、郵政、電信、環保設施,由相關部門負責建設;園區內的道路、環保設施,由投資者負責建設,郵政、電信等由相關部門負責建設到廠內。
43、對市高新區內因電力、通訊、供水、電視等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產的,占(使)用單位要按程序報交通公路部門審批,免收占(使)用費。但要根據占(使)用或損壞
面積繳納相應的修補保證金(按粵交函[2004.】472號文測算),待占(使)用單位對路產恢復原狀后,由交通公路部門退回保證金。若因市政建設或公路改(擴)建需要,有關管網設施則無條件遷移。
44、在市批準的各縣(市、區)屬開發區及其他范圍內興辦的外來投資項目的優惠辦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45、在園區之外的城區、清新所辦工業園區用地規模在1000畝以上的,經縣(區)政府初審提出申請,報市審批同意后,方可享受本優惠辦法。
46、從2002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前投產的企業,在投產之日起五年內享受以上優惠政策。2004年5月8日原下發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如果國家政策有變化,再作相應調整。
附表一:清遠市外來投資企業優惠項目表。
附表二:清遠市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表。
附表三:清遠市外來投資企業規費優惠項目表。
附表四:清遠市外來投資企業相關經營服務性收費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