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方面。凡投資者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興辦的工業企業(含新、老企業),其用電報裝費給予免收,大工業生產用電電度電價按省物價局批復我市的電價標準執行。分別為:①1—10千伏:平段0.481元/千瓦時;高峰段0.642元/千瓦時;低谷段0.297元/千瓦時。②35—110千伏:平段0.471元/千瓦時;高峰段0.6285元/千瓦時;谷段0.291元/千瓦時。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461元/千瓦時;高峰段0.615元/千瓦時;谷段0.285元/千瓦時。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調整時,按新的電價標準執行。
◆用水方面。凡投資者到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工業企業(含新、老企業),免收用水報裝費、水資源費(但企業必須達到國家、省污水排放標準),企業生產用水水價,按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用水多的工業園或企業,經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同意,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市政府批準,可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技術、操作規范自辦水廠,并可免收水資源費。
◆對投資者到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新辦的企業(含工業、旅游、農業產業化項目),其應收取的行政性規費,除國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實行免收。
◆事業性收費必須經市物價部門審核同意,市政府批準。所有的收費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區工人最低工資標準為500元/月,其它各縣市工人最低工資標準為450元/月。
◆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工作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并持有清遠市[包括下轄縣(市、區)]身份證的人員不再另行辦理暫住證,外來人員辦理的暫住證在全市范圍通用。
◆鼓勵外來投資者出資購買我市現有的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廠房、設備、全部產權或股權,進行獨資經營、擴大生產、轉產,或進行合資、租賃經營;經批準也可以對現有企業進行承包或合作生產。凡涉及企業權屬轉移,由有關部門辦理變更過戶手續,只收取工本費,不收取其他費用。
◆鼓勵外商開展加工裝配業務,工繳費按最低標準收取,取消收取商務代理費。經海關批準,可放寬產品完稅內銷比例。
◆進一步改革戶籍制度,以解決企業員工的后顧之憂。凡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范圍內經商、工作連續2年以上、無犯罪記錄、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連續購買社會保險基金2年以上的外來人員,可到公安部門辦理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手續。
◆凡投資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生產性企業,以工業園區或企業為單位,投產后五年內,每年園區內新辦生產性企業繳納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財稅部門查補征收往年應繳稅款入地方庫部分)首次超過100萬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過100萬元且逐年增長幅度達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財政部門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財稅部門查補征收往年應繳稅款入地方庫部分)獎勵50%給所屬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主體或企業。對投資額已完成5億元以上,或年產值超10億元以上,或上繳稅收超過1億元以上,或獲得國家的馳名商標、省的著名商標及世界500強企業,或獲得國家評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市政府批準財政獎勵優惠可延長五年。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將于
◆對外籍人員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再減除附加費用3200元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經營性企業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和房地產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減免。
◆出讓工業用地最高年限為50年。對投資規模超億元、科技含量特別高的項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滿后,可再申請續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完善用地手續后可依法有償轉讓、抵押、繼承。
◆簡化審批程序。除國家明文規定的外,各部門不能增加審批環節和報批資料。屬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經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或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環保、消防、衛生防疫、計生等部門依法加強后期跟蹤服務。涉及特殊行業(易燃易爆、公眾聚集場所、娛樂場所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必須按照國家對消防、環保、衛生的有關要求,由消防、環保、衛生部門審核建設方案,在投產之前必須報請消防、環保、衛生部門檢查驗收,在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后才能正式生產。
◆加強治安管理。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所屬縣(區)、鎮政府按屬地范圍設立治安服務警務區,建立全天候保安警衛服務,確保區內社會治安的穩定。
◆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事效率。凡屬我市審批權限范圍審批的投資項目,一切辦事程序從快從簡,對手續齊備的,主審機關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基建審批事項等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批復;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批復;對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要向申請者說明具體理由。
◆依法行政,規范檢查。市直各部門要建立依法、規范的檢查工作制度,要主動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聯系,商定有關執法檢查工作,盡量避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現象,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對企業“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吃、拿、卡、要”,違者對當事人從嚴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責任,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法制環境。
◆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