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FG2026001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直有關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清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已經九屆第8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城分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
清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清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清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城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土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和條件,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則。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長遠生計。
征收土地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文物保護、古樹名木范圍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清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清城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按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協調征收實施單位開展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社會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審計、市場監管、林業、城綜、國資、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清城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應當編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
第六條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預公告,采用書面張貼、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第七條 土地現狀調查由清城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
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調查結果中注明原因,對調查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應注明異議反饋渠道,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八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清城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形成評估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充分聽取意見。
第九條 清城區人民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公告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清城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重新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方案無需修改的,應當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第十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情況按照經確認或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補償登記辦理過程,可以采用邀請公證機構現場公證等形式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清城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等補償費用(以下統稱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由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涉及不同權利主體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明確各權利主體利益,并附各權利主體簽名或者蓋章。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對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安置方式以及征收土地補償費用支付期限等進行約定。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期限內,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清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并做好風險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實行預存制度。清城區人民政府在上報征收土地申請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測算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賬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至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并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清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組織實施,公告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征收土地公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征地批準機關、文號、時間、用途和征收范圍;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十四條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清城區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明確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內容,并依法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交出土地,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交出土地的,由清城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在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約定履行安置義務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同步配合辦理涉及的不動產權證書或集體所有權證的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其權利人不配合的,征收單位依據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實施征收的文件、征地公告及補償費用足額支付或足額提存公證憑證等文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通知等文件要求辦理。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經依法批準公布的清遠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十八條 清城區范圍內的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等補償費用標準按照經依法批準公布的清遠市清城區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等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給予安置、臨時安置、搬遷補償。安置方式包括宅基地安置和貨幣安置。選擇宅基地安置方式的一并給予住宅房屋重置價補償,選擇貨幣安置的一并給予住宅房屋差額補償。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不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或屬于合法繼承所得但權利人不是被征收土地所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住宅,給予住宅房屋重置價補償、搬遷補償,不給予安置和臨時安置。
第二十條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應安置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條件的,且戶籍在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
(二)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條件的且原戶籍在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在服兵役人員、全日制高校在校人員、在監服刑人員;
(三)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布之日起10個月內,符合被征收項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條件的新出生人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認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應安置人在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戶:
(一)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為一戶;
(二)家庭中有兩個及以上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余兄弟姐妹達到法定婚齡或結婚后可為一戶;
(三)家庭中只有一個子女的,應與其父母為一戶;
(四)夫妻離婚且離婚雙方戶籍關系未遷出的,離婚雙方及其撫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各為一戶。但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后離婚的,離婚雙方只能按一戶核定;
(五)戶主的符合分戶條件的子女已故,該子女的配偶、子女為一戶(該子女的配偶已故或再婚戶口遷出,其未遷出戶口的子女為一戶)。
(六)已婚夫婦雙方各為一戶的及其未成年子女按一戶計算。
(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一座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涉及多戶登記、多戶共有(含可分多戶)的按同一戶進行安置。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位于源潭鎮、龍塘鎮、石角鎮、飛來峽鎮,具備宅基地安置條件的,可選擇宅基地安置或貨幣安置;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位于鳳城街道、東城街道、洲心街道、橫荷街道,原則上選擇貨幣安置。
(一)實行宅基地進行安置的,安排的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80m2。
(二)實行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金額為商品房安置補助單價標準×安置建筑面積。被征收人按照建筑面積每人60m2進行安置,且每戶安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80m2。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重置價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同類別同等級重置價補償標準×應補償面積計算。住宅房屋差額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同類別同等級重置價補償標準×應補償面積-磚木三等結構類別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安置建筑面積計算(若結果小于0,則差額部分從貨幣安置金額中抵扣,補足差額)。
應補償面積計算方式具體為,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在280m2以內的(含280m2),按照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超過280m2的,超出部分按區間計算應補償面積:281-380m2(含380m2)區間的按50%計算,381-500m2(含500m2)區間的按25%計算,500m2以上部分不計入應補償面積。
第二十五條 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補償,按照經依法批準公布的清遠市清城區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等補償標準執行。
住宅類房屋搬遷補助費包含家電、家具等搬遷費以及水電照明、電話寬帶等設施遷移費;商業、工業、倉儲等非住宅類房屋搬遷補助費包含生活和生產設施、設備的搬遷、遷移費。
臨時安置費補償按照臨時安置單價標準×臨時安置面積×安置時間(月)計算。臨時安置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實際建筑面積超出280m2的,超出部分不給予臨時安置費。采用宅基地安置的,臨時安置時間為拆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交付宅基地之日后12個月止,應先落實宅基地再搬遷;采取貨幣安置的,臨時安置時間為6個月。
第二十六條 征收商業及工業用途(以合法生產經營相關證照為準)的房屋應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須提供納稅憑證),補償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費;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商業及工業用途面積,參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同類房屋市場月租金,補償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費。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住宅權利人應配合辦理被征收住宅的產權注銷手續。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相關權利人已享受過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征收其剩余房屋時,不再重復享受安置,再申請農村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私自建設集體土地上房屋的不予重復安置。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社會保障內容,按籌資標準測算需預存的征地社保費,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及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范圍人員的審核、報送工作,做好補貼款及時發放等工作,同時做好征地情況及相關政策的說明和宣傳,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
第二十九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涉及安排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的,按照廣東省、清遠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補償標準不能完全覆蓋或有爭議的,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共同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三十一條 征收下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給予補償和安置。
(一)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房屋;
(二)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通過搶栽搶建等不正當方式增加補償費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對違反規定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本辦法施行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已批準的建設項目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按已批準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辦理。
本辦法施行后,清城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與補償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城分局商有關部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