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區直各單位:
《清城區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建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清城區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應急搶險救災機制,規范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區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建設、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者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工程,或者因應對突發事件發生必須在短期內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設工程和其他處置措施。具體包括:
(一)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園林綠化、林業、防火等的搶險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務設施的搶險加固以及應對緊急防洪、排澇、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搶險整治工程;
(三)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搶險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環衛、交通、通信、供電、供氣、人防等公共設施的搶險修復工程;
(五)危險化學品引起的火災、爆炸、中毒等的搶險救災工程;
(六)其他因突發事件引發或者為應對突發事件必須采取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第四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規范有序、注重效率、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督、制度完備、公開透明的管理體制。區成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由區主要領導擔任組長。
第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已按照區級專項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的,由現場指揮部集體決策確定;未成立現場指揮部的,由項目建設單位集體審議并報區分管領導批準后確定。
(二)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由現場指揮部或項目建設單位提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后,由區政府報請市政府確定。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現場指揮部根據下列材料經集體審議并報區分管領導批準,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一)工程名稱、地點、類別、建設單位、施工方案、擬完成工期、估算財政投資金額等基本情況說明;
(二)工程具備應急搶險救災屬性的說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說明、證明材料。
由區政府報請市政府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和聯席會議紀要。
第七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由區主要領導主持或經委托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發改、公安、財政、環保、國土、規劃、住建、交通、水務、林(農)業、審計、城綜、安監、應急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所確定的工程有關事項,是開展工程建設的依據。聯席會議所議事項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依法需要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的,各審批部門應當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如不立即組織實施將發生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工程驗收前或者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完善相關手續。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符合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區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不進行招標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可按照以下程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誠信綜合評價良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
(一)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已成立現場指揮部的,由現場指揮部集體決策確定;未成立現場指揮部的,由建設單位集體審議并報區分管領導批準后確定。
(二)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由現場指揮部或建設單位報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確定。
第十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框架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框架合同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15日內補簽,明確施工單位、工程量、工程費用、工期、驗收標準以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不得化整為零、拆分實施,不得與非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合并實施。
第十二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及時組織驗收,驗收結論作為審查或者財政投資評審依據。
第十三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所需財政資金納入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項目建安費估算投資金額的30%先行預付。工程完工驗收后,再按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結算總造價支付至60%,經清遠市清城區投資審核中心評審定案后支付至工程定案結算價的95%;剩余5%作為質量保證金,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保質期(驗收合格之日計算起)滿后一年內付清。
工程結算總額不得超過估算投資金額的10%;超過10%的,根據結算總額,由建設單位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財政部門方可支付余額。
第十五條 因事故責任引發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工程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建設單位或區財政資金墊付的,應當依法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追償。
第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工程建設日常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并對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年度已結算余額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相關材料歸檔,依法報送行項目主管部門及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環保、住建、交通、水務、林(農)業、城綜等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監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產、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分別加強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使用國有企業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建設、管理、監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