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FG2025001
廢止《關于印發清城區骨灰安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經區委八屆第 110 次常委會會議和九屆 60 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決定廢止《關于印發清城區骨灰安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城區府辦發〔2010〕64 號),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
附件.關于廢止《關于印發清城區骨灰安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政策解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