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清城區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廣東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快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粵河長組〔2019〕1號)文件精神,組織對我區18條主要河道、湖泊進行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現將飛來湖等18條主要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劃定的河湖名單
飛來湖;北江清城段、筆架河清城段、黃坑河清城段、濱江清城段、大燕河清城段、樂排河清城段、潖江清城段、文洞河、高田河、高橋水、迎咀河、銀盞河、龍瀝大排坑、海仔大排坑、瀾水排坑、神石電排坑、神石電排坑新村水庫支流。
二、劃定原則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和護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護堤地及堤防迎水側以外屬于河道管理范圍。
1.背水側護堤地范圍
(1)北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背水側堤腳線起算三十至五十米。
(2)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背水側堤腳線起算二十至三十米。
(3)其他堤防的背水側護堤地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和《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6-2013)的有關要求劃定。
(4)城市規劃區內的堤防背水側護堤地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2.堤防已達標加固
(1)現狀背水側堤腳線清晰的,以堤腳線為基準進行劃界。
(2)現狀背水側堤腳線不清晰的,但內側堤肩線清晰的河道,可以內側堤肩線為基準確定堤腳線,再進行劃界。
(3)現狀堤身斷面不明確,需通過補測現狀斷面確定背水側堤腳線,斷面間距宜按200~500m布置。
3.堤防未達標加固
現狀有堤防,但堤防未達標,且有經批復、明確了設計斷面的規劃,可根據規劃斷面,確定河道管理范圍線。
(二)無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無堤防的江心洲,歷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沒范圍屬于河道管理范圍。
設計洪水位應當根據河道防洪規劃或者國家防洪標準規定的城市防護區、鄉村防護區的防護等級擬定。
1.無堤防河道,無規劃要求
無堤防河道,又無規劃要求,山區河道按設計洪水位(或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河道管理范圍;平原網河區河道按設計洪水位與岸邊交界線外延一定距離確定河道管理范圍。
2.無堤防河道,有規劃要求
無堤防河道,且有經批復的河道治理規劃,明確了設計斷面的,按規劃要求劃定河道管理范圍線。
(三)湖泊管理范圍
湖泊管理范圍為湖泊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區域,包括湖泊水體、湖盆、湖洲、湖灘、湖心島嶼、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及其管理范圍。
湖泊岸線帶已建設堤防的,應按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的有關規定基礎上劃定湖泊管理范圍。
(四)特殊情況
如堤防有缺口、不連續,可通過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順連接。
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設對堤身培厚、加寬后有明顯堤腳的堤防,其河湖管理范圍以背水側堤腳為基準確定,或以堤后排水溝外口確定。
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設對堤身培厚、加寬后無明顯堤腳的,其河湖管理范圍線劃定至少按達標堤防斷面確定堤腳線,再按管理要求劃定管理范圍線。
堤防直接為防洪擋墻或無明顯背水坡腳的,以堤身結構外邊界線為劃界基準。
三、管理范圍
已劃定的河道與湖泊管理范圍見附件2,有關節點坐標請到清城區水利局實名查閱。
四、管理原則
對上述管理范圍內的工程建設、侵占毀損水利設施等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可能危及行洪及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設或經營活動,違者依法從嚴查處。
五、其他
(一)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河湖管理范圍劃定不涉及土地權屬和地塊性質變更、土地占用等,也不作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僅作為水利行業強監管的重要舉措,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基礎。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