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直各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清城區扶貧資產管理及收益分配辦法(試行)》已經八屆第55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區扶貧辦)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清城區扶貧資產管理及收益分配辦法(試行)
為加強我區扶貧資產規范管理和有效利用,落實扶貧資產建后管護責任,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成效,確保我區扶貧開發項目發揮長期效益,根據廣東省農業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做好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資產收益扶貧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農〔2018〕65號)、《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產業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農扶辦〔2019〕98號)、《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農扶辦〔2020〕63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權屬界定
(一)明確資產范圍
適用本辦法管理的扶貧資產包括各街鎮、各部門、各幫扶單位圍繞脫貧攻堅組織實施的扶貧開發項目。資產范圍是指2016年以來中央、省、市(含廣州市)、區各級各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以及其他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幫扶單位自籌資金、社會扶貧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資產(包括接收捐贈的實物資產),全部納入管理范圍。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貧資產追溯資產狀態、厘清權屬關系、做好資產登記,在清產核資基礎上納入扶貧資產管理。
(二)明確資產分類
扶貧資產主要分為公益性扶貧資產、經營性扶貧資產和到戶類扶貧資產。
公益性扶貧資產:主要指圍繞改善村莊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建設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扶貧資金建設的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文化、教育、衛生以及捐贈的辦公設施設備、交通工具等。
經營性扶貧資產:主要包括扶貧資金投入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電站、商鋪、房屋、土地等形成的產業類經營性資產,投入農業農村設施、電等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類經營性資產,直接入股市場經營主體的股權類資產(含返還入股本金)。
到戶類扶貧資產:主要指為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所構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三)明確資產權屬
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明確扶貧資產權屬,按照資金類別和用途明確資產所有權和收益權。村級實施的扶貧項目產權歸屬村集體;區級實施的扶貧項目產權歸屬區政府。資產所有者要分類分項記錄資產明細,建立扶貧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村集體扶貧資產全部納入清城區農村“三資”監管平臺。到戶類扶貧資產原則上所有權歸屬貧困戶,可只登記不確權。國家及省市相關部門對扶貧資產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責任分工
(一)堅持高位推動
成立清城區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由區委書記任組長。區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區扶貧資產管理及收益分配進行統籌,負責做好頂層設計、重大決策、推動落實、系統監管、日常監督、解決重大問題等。
(二)明確職責分工
區農業農村局(區扶貧辦)是區扶貧資產管理及收益分配的牽頭執行部門,負責區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向區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提供決策意見、建議;區財政局負責做好扶貧資產及收益分配的監管和績效考核;區審計局負責扶貧資產及收益分配的審計監督;各街鎮負責監督管理行政村扶貧資產及收益分配,并及時將資產變化情況報區農業農村局(區扶貧辦)備案;村委會負責行政村扶貧資產管理及收益分配工作。
三、資產經營
(一)堅持依法經營
扶貧資產由資產所有者或委托授權人自主經營,或依法以合同、協議等形式,采取托管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確定經營者。扶貧資產監管主體直接經營扶貧資產的,須明確經營責任和經營目標;采取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扶貧資產的,監管主體與經營主體之間須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扶貧資產管護費用可從經營收入中列支。扶貧資產為固定資產的須依規計提折舊。
(二)堅持依法變更
扶貧資產經營者和經營方式發生變更的,須向區農業農村局(區扶貧辦)備案;未經資產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扶貧資產所有權性質。對扶貧資產進行轉讓或采取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等方式而發生權屬轉移的,須進行資產評估。
(三)堅持依法處置
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貧資產損毀,能夠修復、改造的,應盡快恢復使用功能;確實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因人為因素造成扶貧資產損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扶貧資產依規處置后,處置所得應全部收歸財政后統籌安排,優先安排用于扶貧開發或鄉村振興項目。
四、收益分配
(一)明確收益用途
扶貧資產收益要優先用于扶持區級重點困難村、貧困戶,優先用于產業扶貧、就業扶貧、消費扶貧等。脫貧攻堅任務結束或合同期滿后,以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及銜接鄉村振興為原則進行分配,可結合實際用于相對貧困人口增收項目、鄉村振興公益性項目等。包括但不限于:
1.產業扶貧項目。支持相對貧困人口發展生產,包括支持相對貧困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鄉村旅游業、電子商務和物流配送服務等。
2.就業扶貧項目。支持相對貧困人口提高技能和實現就業,包括農民適用技術培訓和技能培訓、促進相對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等。
3.金融扶貧項目。為相對貧困人口提供金融支持,主要包括相對貧困戶扶貧貸款貼息,對參加農業保險的相對貧困人口自行負擔的保費給予適當補助等。
4.基礎設施項目。圍繞改善農村相對落后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完善和維護微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微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村組道路等。單個微小型建設項目建設金額一般不應超過20萬元。
5.鄉村振興項目。圍繞“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五個任務,用于鄉村振興補短板項目。
6.其他扶貧公益性事業及扶貧經營性投資項目。
(二)明確審批程序
1.分配到區的扶貧資產收益由區統籌使用,用于區級扶貧開發及鄉村振興。具體由區農業農村局(區扶貧辦)牽頭,區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配合參與,制定收益使用方案,提交區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公示 7 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實施。區對街鎮、村關于扶貧資產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進行指導。
2.分配到村的扶貧資產收益由行政村統籌使用,用于村級扶貧開發及鄉村振興。由村“兩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進行研究商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評議表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評議表決通過后,將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后,報鎮(街)黨(工)委審批。鎮街黨(工)委審批通過后,由鎮(街)統一報區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村要將項目使用方案、村會議記錄等及時存檔備案。
五、資產監管
(一)實行分級監管
將扶貧資產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管理,及時分級采集轄區內扶貧資產基礎信息,更新收益分配等變動情況。分級落實監管責任,村級組織實施的項目產權歸屬各行政村,由村委會監管;區級組織實施的項目產權歸屬區政府,由區農業農村局(區扶貧辦)監管。
(二)實行臺賬管理
實行區鎮村三級扶貧資產管理臺賬,各村按照扶貧資產分類建立扶貧資產管理子臺賬,報送鎮建立扶貧資產管理分臺賬;每年各鎮要按照資產分類匯總一次,報送區農業農村局(區扶貧辦),由區農業農村局(區扶貧辦)建立區級扶貧資產管理總臺賬。全部實行集中動態管理。
(三)實行公示制度
扶貧資產管理和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情況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審計部門根據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開展階段性專項審計,保障資金資產安全。
(四)實行專賬核算
區鎮村要對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實行專賬管理。區扶貧、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全過程予以監督。區鎮村要對資產收益分配的使用方案、會議記錄、公示、資金撥付、圖片等材料及時歸檔,形成專項檔案。
六、責任追究
(一)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中如有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扶貧資產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區鎮村各級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或不按規定程序執行。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構成違紀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對騙取、套取扶貧資產收益和違規分配使用扶貧資產收益、不依法履約以及存在其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實施主體,予以失信懲戒,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同時按照有關程序追回扶貧資產收益,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七、附則
(一)本辦法于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自文件施行之日起,我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出臺的《清城區扶貧資產管理及收益分配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本辦法文件有效期為3年。本辦法凡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從其規定。如省、市相關部門制定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執行。
(二)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區扶貧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