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區直局以上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清城區推進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兩建辦(區工商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5日
清遠市清城區推進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我區關于商事登記改革的工作部署,強化對商事主體“寬進”后的“嚴管”,做好后續監管工作,健全完善監管模式,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13〕104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4〕23號)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圍繞我區商事登記改革要求,按照重點監管、責任明晰、依法有效的原則,明確商事登記改革后各部門的監管職責,重點明確各部門對改革后取消前置的審批事項的監管職責,建立依法、有效、規范的后續監管機制,防止監管缺位和監管力度減弱,確保全區商事登記改革工作順利推進,努力構建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重點監管。圍繞建立健全與我區商事登記改革相適應的后續監管體系,全面涵蓋對取消前置的行政審批、后置審批以及無需審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業的監管,尤其突出對取消前置的審批事項的監管,確保“寬進”后有關事項及時納入監管。
(二)責任明晰。商事登記機關、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和行業監管有機結合的原則,實行審批與監管相統一的權責對等機制。商事登記機關(工商部門)負責商事主體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商事主體從事審批經營項目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經營項目、經營場所涉及多個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同時依據行業管理分工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確定的監管職責,對主管行業進行全程監管執法,并承擔法定責任。
(三)依法有效。商事登記機關、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協助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和《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與商事登記改革相適應的監管實施細則,切實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確保依法監管、規范監管、有效監管。
三、職責分工
商事登記改革后,各有關部門(詳見附件3,下同)要立足自身職能,依法依規對本部門所主管的行業加強監管。對已協調明確的監管事項,按確定的分工實施監管。要重點針對取消前置的審批事項,加強巡查和督促,確保從事審批經營項目的商事主體盡快申領許可資格。對未取得審批就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確定的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和行業監管有機結合的原則,立足自身職責加大監管查處力度,提高商事主體違法成本。(具體詳見《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清單》)
四、其他分工
(一)區政務辦:具體負責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的開發、運維和管理。平臺業務運作由各相關部門負責。
(二)區財政局:負責提供平臺建設和維護的資金保障。
(三)區監察局:對商事登記、審批事項、信用信息管理和日常監管的行政效能實行監督檢查,通過行政效能監察,確保工作規范、高效。
(四)區工商局:協同相關部門做好改革過渡期的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商事主體辦理商事登記時,告知其應辦理行政審批的事項和辦理相應行政審批事項的主管部門。做好基準信息的精細分類并定向告知相關職能部門,以便于各相關部門及時跟進監管。
五、工作步驟
我區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工作部署階段(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
在2015年5月下旬,各有關部門依據《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制定出臺后續監管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
(二)政策完善階段(2015年8月)
各有關部門就制定的監管實施辦法和監管細則做好宣傳和人員培訓工作。區監察部門做好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工作的督查。
(三)工作過渡階段(2015年9月至10月)
各有關部門按確定的職責分工和制定的監管措施,開展后續監管工作。清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同做好改革過渡期的監管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對已出臺的相關實施辦法和監管細則進行調整,及時反饋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信息報送順暢。
(四)工作常態化階段(2015年11月)
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進入平穩運行期。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并適時根據法律和法規變化、職能調整及議定分工變化情況,對監管事項進行調整,促使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工作常態化。
(五)鞏固提升階段(2015年12月)
全面總結前期工作經驗,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建立長效工作機制。開展專題考核,并向全區通報考核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監督檢查。區監察部門依法對商事登記機關、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執法部門、協助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履職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工作推諉導致監管缺失、玩忽職守或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商事主體合法權益的,由區監察機關依法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強信息共享。商事登記機關、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執法部門、協助監管部門、區政務辦要通過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實時上傳、接收、反饋商事主體登記、申報事項、審批事項和確認、提交年度報告情況、行政處罰、企業信用等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并將信息予以公示。
(三)加強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將商事登記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列入各有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落實責任,促進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