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區域防洪安全和工程運行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省管水利樞紐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照《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指引(試行)》等有關規范,廣東粵海飛來峽水力發電有限公司對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與保護范圍(清遠市清城區段)進行劃定。現將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與保護范圍(清遠市清城區段)劃定情況公告如下:
一、劃定對象
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工程和庫區(清遠市清城區段)。
二、管理、保護范圍劃定標準
(一)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的管理范圍(清遠市清城區段)包括工程管理范圍和庫區管理范圍。
1.工程管理范圍:包括攔河閘壩、副壩、發電廠房及其附屬設施、船閘、泄洪設施及其他生產生活設施等已辦理征收手續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線以下的水域。
2.庫區管理范圍:包括工程管理范圍以外已辦理征收手續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線以下的水域。
(二)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的保護范圍(清遠市清城區段)包括工程保護范圍和庫區保護范圍。
1.工程保護范圍:包括攔河閘壩、堤防、發電廠房、船閘等主體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50米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
2.庫區保護范圍:包括庫區土地征收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和水域。
三、管理范圍
已劃定的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與保護范圍(清遠市清城區段)詳見附件,有關節點坐標請到廣東粵海飛來峽水力發電有限公司實名查閱。
四、管理原則
對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與保護范圍(清遠市清城區段)內的工程建設、侵占毀損水利設施等行為,廣東粵海飛來峽水力發電有限公司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省管水利樞紐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五、其他
(一)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不涉及土地權屬和地塊性質變更、土地占用等,也不作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僅作為水利行業強監管的重要舉措,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基礎。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與保護范圍(清遠市清城區段)劃定總圖.pdf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