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我局依法向清遠市清城區源銀礦業有限公司追償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費用作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決定書》(城社保追字〔2025〕22號)。因你單位拒收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上述《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決定書》(城社保追字〔2025〕22號)公告送達。
當事人清遠市清城區源銀礦業有限公司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屬分局(清遠市清城區濱江路中心市場D座三層,聯系電話:0763-3363075)領取《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決定書》(城社保追字〔2025〕22號),逾期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