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梁衛星,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漢族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清新縣太和鎮明霞社區居委會濱江路80號303
經調查,當事人梁衛星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城北三路五號恒豐華庭十號樓3層03號旁建設水池和花基。涉案水池呈不規則形狀,水池占地面積約3平方米;花基占地面積約21平方米。上述兩個涉案建筑物占地面積共24平方米。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清城區城管局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3〕38號);于2023年7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70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區城管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清城區城管局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24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及清城區人民政府批復,現本機關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鳳城街道辦事處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