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粵(清遠)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劉斯琪與被申請人佳粵(清遠)新能源有限公司因勞動報酬引發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城勞人仲案字〔2025〕527號),現案件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5年9月4日作出如下裁決:由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工資共計17580.45元;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以上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多次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并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經快遞員多次投遞,均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郵件無人簽收被退回。后本委將仲裁裁決書現場送達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無人簽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張貼送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該案仲裁裁決書。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先鋒西路西湖花園6號二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公告期內未領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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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