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恒智工藝品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清遠市恒智工藝品有限公司拖欠員工陶林香的工資共51717元一案,因無法通過郵寄送達及現場送達等方式向你單位送達文書,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后,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達當事人;無法當場送達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送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敝幎ㄏ蚰愎嫠瓦_:《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清城人社監字〔2025〕第31號:“被催告人:清遠市恒智工藝品有限公司
你單位拖欠你單位拖欠員工陶林香的工資共51717元,違反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6月15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清城人社監字〔2025〕第31號)。
因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催告,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覺履行以下決定: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等方式,足額支付員工陶林香的工資共51717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催告人如對該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特此催告?!?/p>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