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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請人李邦強與你單位廣州匯冠實業有限公司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等勞動人事爭議一案(城勞人仲案字〔2026〕165號),申請人李邦強要求:1.請求依法裁決確認被申請人一與申請人于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2.請求依法裁決確認被申請人一與申請人于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3.請求依法裁決確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一處的工作年限為累計連續工齡9年8個月;4.請求依法裁決確認被申請人一與被申請人二對申請人于2016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混同用工;5.請求依法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的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二的勞動關系均于2025年11月1日解除并由被申請人二為申請人開具《離職證明》;6.請求依法裁決二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其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2129.35元;7.請求依法裁決二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202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46009.85元、2025年2月扣發的春節工資3000元、欠付的2021年2月至8月的績效獎金13118.74元;8.請求依法裁決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至2025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資12825.85元;9.請求依法裁決二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間的加班費共計803417.95元;10.請求依法裁決二被申請人共同為申請人繳納自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11.請求依法裁決二被申請人共同承擔申請人為主張本案權利而支出的律師費1萬元。共計980501.74元。因多次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書、答辯通知書和被申請人答辯須知,并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經快遞員多次投遞,均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郵件無人簽收被退回,后本委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及證據材料、答辯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現場送達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無人簽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張貼送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該案仲裁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書、答辯通知書和被申請人答辯須知。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先鋒西路西湖花園6號二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取仲裁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書、答辯通知書和被申請人答辯須知,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公告期內未領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本委定于2026年2月3日9時00分在清遠市清城區先鋒西路西湖花園6號二樓仲裁庭開庭審理,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將作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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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