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胡煥娣,女,漢族,1981年10月11日生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三坑鎮崩坑村委會浦五村16號
經查,當事人胡煥娣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峽江西路3號肇鋒雅軒1幢2層01號建設建筑物。涉案建筑物為一層鋼結構玻璃雨棚和一層鋼結構玻璃陽光房。其中,雨棚長約5.1米,寬約4.4米,建筑面積約22.44平方米;陽光房長約6.7米,寬約5.3米,建筑面積約35.51平方米。以上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約為57.95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3〕120號);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119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63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及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批復,現本機關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橫荷街道辦事處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