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區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202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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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1 | 投標保證金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 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方式繳納保證金。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 | 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2 | 履約保證金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 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方式繳納保證金。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 | 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 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
3 | 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等)保證金 | 財政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等)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保險)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 | 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競爭性談判響應文件、詢價響應文件、競爭性磋商響應文件、框架協議響應文件等)時按照采購文件約定一并提交 | 自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框架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保證金 |
4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財政部 廣東省財政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財采購〔2022〕7號) |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對中小企業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誠信供應商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保險)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 | 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 | 由采購人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待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
5 | 工資保證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鐵路局 民航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 | 按工程合同總造價3%繳存,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 由施工總承辦單位到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或采用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保險)、工程保證保險方式代替 |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保險)正本 |
6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承包人可以使用銀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 |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可以銀行保函(保險)方式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承包人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 缺陷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
7 | 海事處理擔保金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 船舶污染事故級別分為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擔保金征收標準根據船舶污染損害情況確定 | 可以現金或等額銀行保函(保險)形式存繳 | 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內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及時消除污染影響。不能及時消除污染影響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清除、打撈、拖航、引航、過駁等必要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依法應當承擔前款規定費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在開航前繳清相關費用或者提供相應的財務擔保 | 事故處理完畢后返還 |
8 |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 | 商務部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 |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繳存標準為人民幣300萬元 | 可以現金或等額銀行保函形式繳存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銀行繳存備用金 | 如不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請退還備用金 |
9 | 海關風險類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62號) | 風險類保證金是風險擔保的一種,包括保稅貨物保證金等類型。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與其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相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3.因有明顯的轉移、藏匿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被責令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4.為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5.為罰款、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未繳清前出境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罰款、違法所得數額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 可自主選擇現金、保函(保險)形式提供擔保 |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3.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
10 | 海關稅款類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 | 稅款類保證金是海關稅款擔保的一種,包括征管、審價、反傾銷反補貼、歸類、原產地、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等類型,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2.臨時反傾銷擔保金額應當不超過商務部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臨時反補貼擔保金額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3.將減免稅貨物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或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稅款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減免稅貨物剩余監管年限可能需要補繳的最高稅款總額 | 除涉及臨時反傾銷、臨時反補貼措施以外(按照商務部公告要求,企業應向海關提供保證金),企業可自主選擇現金、保函(保險)等方式提供擔保 |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3.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納稅義務,對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海關應當自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證金轉為稅款的相關手續 |
11 | 海關案件類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0號) | 案件類保證金包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和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征收標準為:1.按照依申請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和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收取標準為與被扣貨物等值;2.按照主動依職權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收取標準為: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元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3.其他案件類需要提供原則上不低于海關總署規定的可能科處處罰金額的保證金或者其他擔保,且應當在海關作出處理決定前繳納;4.經海關總署核準總擔保的,對于商標權保護的貨物無需另行提交擔保 |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可自主選擇現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擔保。 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現金形式提供擔保。 行政處罰案件類保證金:可自主選擇現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擔保 | 海關告知當事人提交保證金的金額。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后,由海關出具保證金收據 | 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自權利人結清貨物處置等有關費用后由海關返還,或根據法院要求執行。2.對于反擔保放行貨物,權利人未在海關放行貨物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返還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權利人按規定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根據人民法院判決結果處理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3.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在當事人履行完有關法律義務后返還 |
12 |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 文化和旅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行社條例》 |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人民幣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人民幣1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保證金賬戶增存人民幣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保證金賬戶增存人民幣30萬元 | 現金或銀行擔保形式交納 |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或者向做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保證金。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
13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保證金 |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4〕4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25〕11號。 | 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 20%,不超過出讓最低價的 50%。競買保證金應繳交至指定賬戶,不得以項目投資額等形式代替。對納入省級重點項目的制造業項目(工業地產類型除外),新出讓土地可按不低于底價的10%確定競買保證金,底價較高的項目可分期繳納,允許以銀行保函代替競買保證金。 | 競買人繳納競買保證金 | 競買申請人在網上交易系統成功提交競買申請后,網上交易系統自動賦予申請人一個交納競買保證金子賬號。網上交易系統在確認申請人按時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后,自動賦予申請人競買資格。 | 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網上交易成交后轉為定金抵作相應成交價款。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將于網上交易活動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原退還,不計利息。 |
14 | 礦業權出讓(礦產資源)保證金 | 自然資源部 | 《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 《廣東省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粵國土資法規發〔2010〕58號)》 | 根據出讓公告約定 | 競買人繳納競買保證金 | 具體根據出讓公告約定執行 | 競得人應持資格審查合格通知及相關材料,與清遠市政務服務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成交確認公示無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采礦權掛牌出讓合同,保證金抵作采礦權出讓收益,不再退還,由清遠市政務服務中心代競得人向稅務部門直接劃轉。不能通過資格審查的,競得結果無效,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于掛牌出讓活動結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計息按原路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