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之會,男,漢族,1978年5月7日生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橫荷峽江西路1號萬豪水晶灣花園22棟03房
經查,當事人張之會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峽江西路1號萬豪水晶灣花園22棟03房搭建8個建筑物。涉案建筑物為7個鋼結構雨棚和1個磚混結構建筑物,其中雨棚①長約3米,寬約1米,建筑面積約3㎡;雨棚②長約2米,寬約1米,建筑面積約2㎡;雨棚③長約5米,寬約5米,建筑面積約25㎡;雨棚④長約10米,寬約5米,建筑面積約50㎡;雨棚⑤是不規則雨棚,建筑面積約10㎡;雨棚⑥長約2米,寬約1.5米,建筑面積約3㎡;雨棚⑦長約3米,寬約1.5米,建筑面積約4.5㎡;磚混結構建筑物長約3.5米,寬約3米,建筑面積約10.5㎡,總建筑面積約108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街于2024年7月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橫荷拆告字〔2024〕5號);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橫荷拆決字〔2024〕2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我街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街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橫荷催告字〔2025〕12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及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批復,現本單位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橫荷街道辦事處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