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1(直接用工及工資支付責任主體):廣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16號之二2506房
法定代表人:潘令旭 電話:139****3092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AX0G828
被處罰單位2(施工總承包單位):廣州旭日建設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廣州市白云區江夏北中路11號208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陳克 電話:159****6498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CJTKR89
案由:拖欠工資
認定的事實:經查,在清遠市實地薔薇熙岸項目(一標段)G1、G2、G4#棟及L1電房外墻涂料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存在以下事實:
1.施工總承包單位廣州旭日建設有限公司將外墻涂料工程分包給廣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廣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吳*榮、宋*龍、吳*華、廖*美、張*喬等5名工人進場施工。
3.截至本決定書出具之日,廣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上述5名工人2024年至2025年期間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07,396元(大寫:壹拾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整)的事實。
4.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5日依法向你兩單位分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清城人社監字〔2025〕第889號),要求支付工資。截至本決定書出具之日,你兩單位逾期仍拒不履行。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28日依法向你兩單位分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清城人社監字〔2025〕第889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兩單位向我局提出異議,經審查,我局不予采納你兩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你兩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清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版)》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你兩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現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之規定,決定對你兩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對廣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小寫:¥20,000元)。
2.對廣州旭日建設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小寫:¥20,000元)。
你兩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指定銀行(收款單位、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繳納罰款,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書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