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經濟確有困難的職工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權利,統一和規范勞動爭議仲裁費減免緩交標準與程序,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2月25日頒布實施《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費減免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減免緩辦法》)。《減免緩辦法》體現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親民、利民、為民、便民宗旨,大幅度降低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如下特點:
一、擴大了勞動仲裁費減免緩實施范圍。將《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減免緩交仲裁費的四大類,即追索工傷醫療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的傷病殘人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已經按規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其它確有困難的人員,擴大為八大類11種情形,把拖欠工資、追索醫療、生育、失業待遇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等情形納入減免緩交仲裁費范疇,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權利。
二、大幅度提高勞動仲裁費減免緩標準。規定四種情形可以100%免交仲裁費。包括死亡職工親屬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或一次性賠償金的;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正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已按規定接受法律援助的。
同時,根據當事人的經濟困難程度、有無固定收入和傷殘等級情況,將減交劃分為50%和80%二個檔次。減交50%的情形包括: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在二個月以上的;追索醫療、生育待遇,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鑒定為八至十級傷殘的。減交80%的情形包括:追索失業、生育、醫療待遇,無固定收入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五至七級傷殘的。《減免緩辦法》對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仲裁處理費實行大幅減交,切實降低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
三、賦予勞動仲裁機構減免緩仲裁費的處理權。考慮到有些勞動者當事人雖不符合規定可以減免緩交仲裁費的條件,但經濟確有困難,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保護這部分勞動者當事人的權益。對此,《減免緩辦法》明確規定,除規定可以減免緩交仲裁費的情形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認為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可以對勞動者當事人實行減免緩交仲裁費。給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更大的減免緩交仲裁費自主權,體現社會公平原則。
四、適當放寬外地戶籍人員提交證明材料期限。《減免緩辦法》第九條規定:“職工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減、免、緩交仲裁費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代理人的除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等證明;(二)經濟困難證明;(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考慮到外地戶籍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證明可能存在困難,《減免緩辦法》規定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許可,可以適當延長外地戶籍人員提交證明材料的期限,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
五、明確騙取減免緩交仲裁費的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為嚴格執行國家的收費管理制度,確保勞動爭議仲裁費減免緩的嚴肅性,防止騙取仲裁費減免緩現象的出現,《減免緩辦法》規定,經查實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減、免、緩的,應當責令其補交仲裁費,拒不交納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當事人騙取減、免、緩交仲裁費情節較輕的,提請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