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政策解讀
一、起草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審查)、發布、備案審查、清理等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規定》第三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以及第三十四條“規范性文件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的規定,并結合以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我區仍有部分行政規范仍是2015年以前制定,并未規定具體有效期,也未對有文件進行實施后評估,因此,清城區司法局對我區以區政府或區府辦名義印發的現行有效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審查,清理出8份行政規范性文件已經與上級法律法規不一致擬廢止,3份行政規范性文件已過適用期限擬宣布失效。
二、主要內容說明
《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擬廢止8份行政規范性文件均有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出廢止意見,目前已有新的規定執行或者與新規定不一致需要廢止的。而宣布失效3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是已過適用期限。
三、制定意義
《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我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有效清理,便于監督管理,對以后文件的制定和參考能夠做到了簡便快捷適用,該工作同時要求了保留和擬修改的文件要進一步做到實施后評估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