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經九屆第2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定于2023年11月1日起,我區8個鎮(街道)開始以其名義行使第二批市政府公告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的86項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公告》已經發布,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就299項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事項依法授權。2021年1月,區人民政府發布公告,我區8個鎮(街道)自2021年4月1日起,以自己名義行使第一批下放的299項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行政檢查權。區委依法治區辦、區司法局積極謀劃,加強統籌協調,多措并舉推動鄉鎮街道構建起權責統一、規范高效、協調有序、保障有力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我市開展第二批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事項的相關梳理和下放工作。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0日公布《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第二批)的公告》(清府函〔2023〕246號),將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生活垃圾管理、文化市場、物業管理等方面共86項行政處罰權調整由各鎮(街道)以其名義實施。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第二批)的公告》的規定:“第二批調整的鎮街行政執法職權具體的起始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我區各鎮(街道)開始行使第二批下放事項的時間由區政府公告確定。
二、起草過程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第二批)的公告》的規定:“第二批調整的鎮街行政執法職權具體的起始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區司法局草擬了《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告(代擬稿)》,書面征求各鎮(街道)及下放事項單位意見后,經8月25日召開的九屆第2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終形成《公告》。
三、主要內容
1.清城區8個鎮(街道)自2023年11月1日開始以其名義行使第二批市政府公告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的86項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前已立案的由原執行部門繼續辦理,此后立案的由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道)辦理。
2.相關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道)實施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支持推進改革工作,每年對鎮(街道)執法人員舉行至少一次的執法業務培訓。
3.各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隊)是各鎮(街道)行使綜合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各鎮(街道)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調配和充實專業執法人員,確保綜合行政執法的順利開展。
4.各鎮(街道)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積極應用清遠市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執法,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5.各鎮(街道)應當進一步規范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職責定位,優化組織架構,完善運作機制,健全制度建設,提升指揮協調效能。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在鎮(街道)黨(工)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鎮(街道)黨(工)委要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充分依托委員會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領域各類工作的統籌領導和指揮協調。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道)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