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規范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行業市場管理,加強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行業企業(以下簡稱住建管理行業企業)的監管,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
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細化我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見》的通知(粵建法〔2013〕5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修改本辦法。
三、文件主要內容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誠信信息管理辦法》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誠信信息建立與錄入。在本市從事住建行業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市住建管理局報審資質,簽訂誠信承諾書,并提供資料由市住建管理局建立對應的《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行業企業誠信檔案》。
(二)誠信信息管理與使用。市住建管理局制定清遠市住建行業企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三)誠信信息公布。實行企業誠信信息公布制度。企業基本情況、變更情況、業績情況及管理人員信息一經核查確認,即可對外公布。
(四)誠信信息監督管理。住建管理行業企業及其執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由市住建管理局有關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罰則。在誠信管理過程中,涉及違法行為的具體法律責任,依各法律法規處理。
相關信息
關于印發《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誠信行為記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