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攀升,清城區法院受理的撫養費糾紛案件數量也在逐年增加。父母離婚、家庭破裂對于子女而言已經是傷害,若父母再因為撫養費的問題而糾纏不清,甚至想方設法逃避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則無疑會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物質上的損失和心靈上的痛苦。清城區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總結出當事人在撫養費糾紛中普遍存在如下的幾個誤區,澄清這些錯誤的認識,有利于避免糾紛的產生,也有利于更好地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誤區一:醫療費教育費 各自出一半
阿蘭與阿帶于2015年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女兒阿敏由阿蘭攜帶撫養,阿帶每月負擔撫養費1200元直至阿敏年滿18周歲止。現阿敏已經開始進入高中學習,每年學費達2萬余元為由,起訴要求父親阿帶一次性支付三年的高中學費7萬余元。然而對于阿敏的請求,法院并沒有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也就是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不再區分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而是綜合各種費用后確定一個總的撫養費數額,該撫養費是一個綜合性的費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將撫養費誤解為只指生活費,不涵括教育費醫療費。對于教育費,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費用。如果一方擅自讓子女上學費昂貴的“貴族學校”、重點學校或者輔導班、興趣班等,另一方如不同意支付昂貴的學費或所謂的“擇校費”,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這些費用的訴訟請求是無法得到支持的。當然,如果孩子罹患較大疾病,產生了大額的醫療費支出,遠遠超過了撫養費數額,當然還是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對方負擔一半的醫療費。
誤區二: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拒絕支付撫養費
阿云和阿權離婚時約定好兒子阿偉由阿云攜帶撫養,阿權每月負擔撫養費800元直至阿偉年滿十六周歲為止。后來阿云再婚,阿權聽說阿云私自將兒子阿偉的姓氏更改為繼父姓氏后,便拒絕支付撫養費,并稱如果阿云將兒子的姓氏更改過來,其愿意繼續支付撫養費。雙方爭執不下,阿偉遂將阿權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約定按月支付撫養費800元。法院根據戶口簿的信息,查明阿偉并沒有改姓,并最終判決阿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直至阿偉年滿十六周歲止。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因任何事由消除,因此不與子女生活的一方應按時支付撫養費,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一方在離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變更子女的姓名,這種做法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回復子女原來姓名。據此文件精神,公安部在2002年《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作出規定,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因此,如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另一方應尋求公安機關處理,而不得以此拒絕支付撫養費。
誤區三:說好的撫養費 任性增加
阿珍與阿華離婚時,女兒小蕾出生才三個月,雙方約定小蕾由女方撫養監護,隨同女方生活,女方獨立撫養女兒,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全權由女方負責。離婚一年后,小蕾以其患有地中海貧血疾病,而父親阿華從未支付過撫養費為由將父親阿華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每月負擔撫養費1500元。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因此,對于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關于子女撫養費由一方全部負擔的約定,屬于雙方的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當遵照執行。同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等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因此,子女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滿足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有關條件,故撫養費不能任性增加。
誤區四:不讓探視孩子 就不給撫養費
湯某和林某在2010年共同生育了女兒小瑜,2014年的時候雙方因為感情破裂而離婚,并約定女兒小瑜由父親湯某攜帶撫養,林某每月負擔500元直至女兒完成學業時為止。后小瑜起訴到法院,要求林某支付其拖欠的撫養費,林某則稱是因為湯某不讓其探視孩子,她才不給撫養費的。法院最終判決林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拖欠的七個月撫養費3500元。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是探視權和撫養費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并不互為權利義務。也就是說,離婚一方拒絕配合另一方探視,另一方可以就單獨就探視權起訴,要求依法進行探望,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