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在司法實踐中對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悔過自新,預防重復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大部分量刑較輕的犯罪分子經過一段時間的社區矯正,往往都能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凡事有例外,清遠的黃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竟不知收斂,酒后參與械斗并持刀砍傷他人。日前,清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消了被告人黃某的緩刑,決定對其收監。
現年28歲的黃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2016年年初起至2017年年初止。險些失去自由的黃某本應好好珍惜這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可沒過幾個月,他便“成功”地把自己送進了班房。2016年4月9日,黃某與一眾朋友來到先鋒東路某酒吧喝酒消遣。在喝酒期間,黃某的一個朋友與另一名客人在酒吧大廳跳舞時發生了身體碰撞,黃某為朋友出頭,與之發生了爭執和推搡。酒吧保安見狀上前阻攔,不料怒不可遏的黃某借著酒勁,竟掏出一把長刀,揮舞著試圖砍人。保安們一擁而上,終于將神志不清的黃某控制,保安隊長游某頭部和手臂均被砍傷。公安機關將黃某抓獲后,對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處罰。
法院認為,罪犯黃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重新違法犯罪機率高,不適宜繼續在社區內矯正。法院最終撤銷緩刑的建議,對黃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緩刑是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主要體現,也是幫助罪犯改造自身、重新融入社會的重要手段。但判處緩刑絕非不再追究,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的同樣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區法院對黃某撤銷緩刑的決定,彰顯了法律的公正與嚴肅,也為其他緩刑執行人員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