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執結一宗借款合同糾紛仲裁案,在湯法官多次耐心調解下,成功為申請執行人追回180萬執行款。
2014年5月,何某平、張某增因償還銀行貸款的需要,向古某龍借款100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同日,古某龍與張某挺簽訂《質押合同》,約定張某挺提供其持有的清遠某鋁業金屬制品公司10%的股權作質押,同時簽訂《保證合同》。古某龍依約向兩人轉賬100萬元,但何某平、張某增收取借款后,卻沒有按時還款,為此,古某龍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仲裁裁決:何某平、張某增向古某龍清償借款100萬元和利息及逾期違約金;張某挺、廣東某金屬實業有限公司對上述裁決承擔連帶責任。然而在仲裁生效后,何某平、張某增仍然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古某龍迫于無奈下向廣州白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張某挺在清遠某鋁業金屬制品公司持有股權,白云法院委托我院執行。2015年,該案進入執行程序,我院執行干警依法查封張某挺在涉案公司的股權,但該公司拒不配合調查,被執行人又下落不明,導致不得不終結本次執行。
2019年6月,該案恢復執行程序。承辦人湯法官立即著手股權的查封工作,多次與清遠某鋁業金屬制品公司負責人進行電話溝通,要求其協助本院對張某庭持有的股權進行評估,清遠某鋁業金屬制品公司則屢次質疑并拒不配合我院的執行工作。面對拒不配合的協助執行人,湯法官親自趕到該公司的經營場所,當場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警告其若拒不履行股權評估的協助義務,可能會面臨罰款、拘留等嚴重后果。
考慮到清遠某鋁業金屬制品公司是民營企業,在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湯法官又先后多次對該公司負責人李某做思想工作,曉明利弊,告知其拍賣股權不利于企業后續發展。7月初,清遠某鋁業金屬制品公司負責人李某主動聯系湯法官,表示愿意代被執行人張某挺償還欠款,但請求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降低部分利息。
湯法官馬上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經過溝通后,申請執行人同意和解,清遠某鋁業金屬制品公司當場代張某挺還清執行款180萬元,本案得以順利執結。( 陳智敏、湯振東、麥煥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