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舊城區的居住環境,全面完成清遠市清城區平安二街片區的建設改造任務,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清府辦〔2013〕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清遠市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和征收范圍
清遠市清城區平安二街二期(2—A、3—A地塊)房屋實施征收與安置補償,適用本方案。該兩個地塊四至分別為:2—A地塊東至筆架新村、平安中學一帶,南至平安二街片區改造1—A用地,西至筆架河提、平安市場,北至筆架新村;3—A地塊東至平安二街片區改造1一B用地,南至沿江路,西至平安二街片區改造1—A用地、平安中學,北至平安新村一帶。
二、征收補償方式
本方案的征收補償方式包括產權置換方式、貨幣補償方式和產權置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進行。被征收人在這三種方式中任選其一。
三、商鋪的界定
(一)商鋪的合法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在2010年4月22日(即由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發出的《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告》)前,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擁有經營性合法產權,實際經營使用的臨大街、內街首層房屋,視為商鋪。臨大街、內街首層不用于商業經營的房屋,按住宅面積性質進行補償。若有改動商鋪面積的,一律視為無效。
(二)商鋪類別的界定:面向北江第一排的首層商鋪,界定為臨大街商鋪,其余內街首層商鋪界定為內街商鋪。
第二章 補償與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標準在實施房屋征收時參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有關規定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二)征收非住宅類生產經營性房屋(廠房、倉庫)、行政事業單位用房、臨時(建)構筑物及輔助設施等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置換。
(三)征收居住、商業、其他類房屋和有合法手續未建用地,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
(四)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標準:
1.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標準按附件1執行。
由于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的標準是參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類似房地產的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因此不同產權性質的房屋貨幣補償的標準不同,具體如下:被征收房屋只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在上述貨幣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減除195元;被征收房屋只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在上述貨幣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減除45元;被征收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在上述貨幣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減除110元。
2.被征收房屋裝修補償按附件2執行。
3.被征收倉庫、廠房按附件3執行。
4.被征收臨時建(構)筑物、零星建筑物及輔助設施等補償標準,按附件4執行。
5.未列項目按重置成新價評估確定補償金額。
二、被征收房屋產權置換的規定
(一)住宅產權置換原則
1.被征收房屋權屬為居住用途的,在新建項目的住宅范圍內選擇產權置換;住宅的產權置換以被征收房屋的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補償依據,按1:1的比例進行產權置換。如出現證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均按實際面積計算(包括分攤面積)。
2.對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低保戶,且僅有一處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房,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又無力結算差價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按照建設面積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安置。
(二)商鋪產權置換的原則
商鋪補償面積計算方式:根據商鋪縱深不同,產權置換的標準不同。商鋪的縱深在10米(含10米)以內的,商鋪建筑面積的70%進行產權置換商鋪,30%產權置換住宅;商鋪的縱深超過10米,在10-15米(含15米)之間的,商鋪建筑面積的30%進行產權置換商鋪,70%產權置換住宅;商鋪的縱深超過15米的,超過15米部分的建筑面積全部按住宅性質進行補償。
(三)回遷安置的位置
商鋪、住宅的安置位置:在清城區平安二街2—A、3—A地塊改造后新建的指定的安置區內進行選擇,實行統一安置。
1.被征收臨大街商鋪回遷安置可在改造后項目面向北江第一排新建項目臨江首層商鋪范圍內選擇;內街商鋪回遷安置可在新建項目樓房的首層商鋪范圍內選擇;
2.被征收面向北江第一排住宅(亦稱臨江住宅)安置可在新建的臨江住宅范圍內選擇;其他被征收住宅(亦稱內街住宅)安置在新建的內街住宅范圍內選擇。
(四)產權置換回遷安置房選擇辦法
按照“先簽先選”的原則,先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人在指定的新建商品房范圍內優先選擇回遷位置。所有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按時間先后進行編號并備案。
(五)產權置換房屋面積差額處理
被征收人所選的回遷安置房屋與應置換的房屋建筑面積不一致的,出現的建筑面積差額按以下方法解決:
1.住宅安置的互補方式
(1)被征收人安置臨江住宅的,若被征收人實際回遷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屋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超出面積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向征收人購買;若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上,由被征收人按6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向征收人購買。若實際回遷安置房的建筑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的面積部分,由征收人按60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給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安置內街住宅的,若被征收人實際回遷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超出面積1900元/平方米的標準向征收人購買;若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上,由被征收人按4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向征收人購買。若實際回遷安置房的建筑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的面積部分,由征收人按40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給被征收人。
(3)原被征收房屋是臨江住宅,選擇安置內街住宅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補回2000元/平方米的差價。
(4)回遷房的面積選擇原則上不能超過被拆遷房屋面積10平方米。
2.商鋪的安置互補方式
(1)被征收人選擇在臨江首層商鋪安置,若回遷的商鋪面積小于安置一卡商鋪面積的,不足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800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購買。若回遷商鋪面積超出安置一卡商鋪面積,超出面積部分達到安置一卡商鋪面積的50%(含50%)的可選擇再安置一卡商鋪,不足部分面積,由被征收人以9000元/平方米標準向征收人購買;超出面積部分達不到安置一卡商鋪面積50%的不再作安置,超出面積部分,由征收人按90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給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選擇安置在內街的商鋪,若回遷的商鋪面積小于安置一卡商鋪面積的,不足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600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購買。若回遷商鋪面積超出安置一卡商鋪面積,超出面積部分達到安置一卡商鋪面積的50%(含50%)的可選擇再安置一卡商鋪,不足部分面積,由被征收人以7000元/平方米標準向征收人購買;超出面積部分達不到安置一卡商鋪面積50%的不再作安置,超出面積部分,由征收人按70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給被征收人。
(3)上述產權置換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在本項目交付前完成,被征收人結清上述安置房面積差價后,方可辦理入住手續。
(六)辦證費用及辦證期限
1.辦證費用:產權置換的房屋,置換面積與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相符,且與原房屋產權證證載面積相符的,其辦證費用由征收人負責;置換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部分,超出面積的辦證費用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由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收取,有關契證由征收部門統一辦理。若被征收人不承擔超出面積部分辦理費用或不按時繳交的,征收人辦理房地產證的期限順延。
2.回遷安置后的住宅和商鋪,交付使用后兩年內,由房屋征收人負責辦理產權證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須提供相關證件材料給征收人辦理。
(七)產權置換安置的房屋裝修標準
1.回遷樓建成后,外墻按設計要求統一裝修。
2.住宅房內的墻體及天花為水泥灰沙批蕩,地面為混凝土掃平。
3.住宅房屋安裝入戶大門(復合門)。
4.征收人負責水、電報裝及安裝到戶。
(八)搬遷期限:被征收人自收到征收人《搬遷通知書》之日起給予不超過一個月的搬遷騰空期。回遷過渡期為30個月
三、零星果樹、竹、木的補償標準按附件5、附件6執行。
四、違法建筑的界定及處理辦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界定為違法建筑,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不作補償:(1)無房地產權證和無土地使用證,也沒報批手續;(2)無規劃報建手續或未經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批準,擅自加建的房屋;(3)清城區平安二街2—A、3—A地塊征收土地預公告(2010年4月22日由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發出的《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告》)發出后建設的房屋。
五、其他面積計算辦法
1.征收住宅類房屋的技術層(含夾層、閣樓),若屬于原建筑物整體結構和布局或經報建批準,層高超過2.2米,樓底高度不少于2.4米(自然層高不少于4.6米)的,按產權置換的有關規定補償;層高不足2.2米的,每降0.1米按補償標準再扣減10%進行補償;1.3米以下不作補償。
2.凸陽合、非封閉式陽臺及外走廊和外樓梯按50%面積計算。
第三章 征收補償及獎勵標準
一、搬遷費
(一)住宅搬遷費:建筑面積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戶·次;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1200元/戶·次;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1400元/戶·次;150平方米以上的1600元/戶·次。
(二)非住宅搬遷費:商業、辦公、業務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產用房40元/平方米·次。
二、過渡期的安置費補償標準
(一)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按規定一次性補償6個月的安置費,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
(二)選擇房屋安置補償的被征收人過渡期安置費補償按每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戶·月;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1200元/戶·月;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1400元/戶·月;150平方米以上的1600元/戶·月。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過渡期安置費。逾期1至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直至回遷房屋交付后三個月止。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在2010年4月22日前3個月有營業和繳稅的(即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一次發放3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選擇產權置換,對被征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在30個月過渡期限內,工商部門登記為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每月45元/平方米;登記為辦公生產用途的,每月30元/平方米;登記為倉儲等其他用途的,每月20元/平方米。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補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每月3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在2010年4月22日前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償。
四、電話遷移及報裝費補償280元/戶,有線電視遷移費400元/戶,空調拆裝費補償200元/臺,照明材料及安裝費一次性補償1000元/戶,食用自來水一次性補償500元/戶。
五、提前簽約獎勱辦法
從征收公布實施之日起計算
(一)住宅:第一個月簽約的獎勵200元/平方米;第二個月簽約的獎勵100元/平方米;第三個月簽約的獎勵50元/平方米;三個月后簽約的不作獎勵。
(二)非住宅:工商部門登記為商業、服務業用途的,第一個月簽約的獎勵300元/平方米,第二個月簽約的獎勵150元/平方米,第三個月簽約的獎勵50元/平方米;登記為辦公、生產用途的,第一個月簽約的獎勵100元/平方米,第二個月簽約的獎勵80元/平方米,第三個月簽約的獎勵50元/平方米;登記為倉儲等其他用途的,第一個月簽約的獎勵150元/平方米,第二個月簽約的獎勵100元/平方米,第三個月簽約的獎勵50元/平方米,三個月后簽約的不作獎勵。
第四章 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履行
一、征收人應當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貨幣補償款項、征收補助款項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按時搬遷騰空房屋交給征收人。
二、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由征收人組織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一拆除,以保證施工安全和征收場地的清理,確保工程按進度和計劃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一、社會監督
(一)征收過程中,發現有欺詐、惡意串通騙取貨幣補償款或其他有關費用的,或者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的工作人員或代理人之間有行賄索賄受賄、共同作弊的,鼓勵并獎勵舉報,一經查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二)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方案解釋
(一)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辦理。
(二)本方案由清遠市清城區沿江一路及平安小區綜合改造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