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發改〔2020〕6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財政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
《清城區迎咀灌區、清城區小型灌區農業灌溉用水價格方案》已經八屆第58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清遠市清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1日
清城區迎咀灌區、清城區小型灌區農業灌溉用水價格方案
為加快推進我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農田水利工程良好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版)》以及國家和省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及灌區農業灌溉用水成本調查(測算)情況,制定農業水價方案。
一、基本情況
迎咀灌區位于清遠市清城區東南部,灌區原設計主水源為迎咀水庫,灌溉范圍從主干渠上游往下游依次經過源潭鎮、洲心街道和橫荷街道,現灌溉面積約為3.86萬畝。
清城區小型灌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共包括3個灌區5個灌片,分別為石角鎮民安灌區、飛來峽鎮高田灌區的高朗片和舊嶺片、飛來峽鎮升平灌區的社崗片和石梨塘片,范圍覆蓋2個鎮5個村,總設計灌溉面積1.87萬畝。
二、制定農業水價的主要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改委令第7號);
(三)《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
(四)《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
(五)《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39號);
(六)《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農業用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17]11號)。
三、農業水價測算方案
(一)供水水價構成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水利部第4號令)第四條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構成。
(二)農業水價成本調查(測算)
根據區發改局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迎咀灌區和清城小型灌區農業灌溉項目工程供水成本(調查)測算,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為:
1.迎咀灌區項目末級渠系運行成本水價0.0673元/立方,農業終端全成本水價0.1987元/立方;
2.清城小型灌區項目末級渠系運行成本水價0.0439元/立方,農業終端全成本水價0.1500元/立方。
(三)農業水價定價原則和方法
依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農業用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17]11號)的規定,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運行維護成本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結合實際區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區域農業發展政策等,在終端用水環節實行分類水價。農業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總量“封頂”政策,區分不同作物和養殖產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推行分檔水價制度,合理制定階梯和加價幅度。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以基本水價1倍至3倍累進加價計收水費,促進農業節水。
四、農業水價價格方案
(一)根據上述農業水價定價原則和方法,結合我區實際,擬定農業水價方案如下:
1.迎咀灌區農業用水價格0.1987元/立方;
2.清城小型灌區農業用水價格0.1500元/立方。
(二)農業用水價格根據運行成本確定,農業用水實行分類水價。農業用水分類水價:
1.迎咀灌區糧食作物用水執行0.1987元/m3;經濟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價的5%執行0.208元/m3;養殖業用水加收成本水價的10%執行0.218元/m3。
2.清城小型灌區糧食作物用水執行0.1500元/m3;經濟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價的5%執行0.157元/m3;養殖業用水加收成本水價的10%執行0.165元/m3。
(三)農業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農業用水實行計劃、定額用水,對超過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加價,用水計劃、定額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審批的用水量為準。
用水量超過定額50%以內的部分,按對應分類水價的1.5倍計收水費;
用水量超過定額50%但未超過100%的部分,按對應分類水價的2倍計收水費;
用水量超過定額100%以上的部分,按對應分類水價的3倍計收水費。
五、農業水價有關問題
(一)農業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專項用于節水管理。
(二)實行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制度。由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政策。
(三)新增中型灌區改革面積參照迎咀灌區農業用水價格執行,新增小型灌區改革面積參照清城區小型灌區農業用水價格執行。
(四)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間如有新的政策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